本票是債權人常用以討債的工具,法律規定任何請求權均是有時效的,要在時效完成前及時行使權利,否則就會罹於時效而不得請求,尤其是票據上權利之消滅時效。基於法律不保護權利睡著者及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及早確定之考慮,故有時效制度(...
實務上,有些債權人,尤其是資產管理公司,聲請執行法院發出扣押命令,扣押債務人在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但保險公司多會提出異議,主張保單價值準備金係屬保險公司之資金,在債務人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之前,均非...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二十一條分別定有明...
本票裁定係指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於到期日屆至而債務人仍未返還債務,債權人向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以此本票聲請法院准予強制執行,而由法院所作成之裁定。此項裁定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之一...
現代社會每個人都有與銀行借貸之機會,如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在繳款正常下,與銀行借貸是一種良性信用擴張方式,透過金融機構折現自己未來的收入,使未來賺到的錢今天就可以使用,滿足現在的需求,是一種社會進步的原因。 ...
清算程序係指債務人將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所有之財產(包含其將來得行使之財產權及清算程序中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全數交予法院所選任之管理人,由管理人變價分配予所有債權人,待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除有§13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程序適用為一般債務人,除非更生聲請前五年內曾經擔任公司行號老闆、經營者(每月平均營業額超過二十萬元),而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均...
銀行借款或核發信用卡給當事人,為了降低交易風險,需要瞭解當事人過去一段時間的信用狀況;而當事人為避免違約紀錄成為自己日後不容易向銀行借款或申請信用卡,與銀行往來期間應會盡力履行契約義務。 一般先...
對債務問題已經協商或調解成立,而在特殊困難者,更生或清算往往對於債務人可以取得更佳的還款計劃,但是對有特殊困難,又願意繼續償還,且還款時間在可忍受範圍內,銀行公會針對還款困難之經濟弱勢債務人之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方案,可以...
若是債務人曾經參加95年一致性協商或前置協商、調解,但並未達成協商者,無論是遭銀行退回或自行撤回協商或調解,若要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必須先按照規定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或再向法院為調解之聲請,但調解或協商成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