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
「95年度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機制」,已履約1年(含)以上且尚未毀諾(即履約中)得以「債務協商/前置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還款有困難的債務人,兼顧債權銀行之利益,而協商將債務各期還款方案作適當之調整,對於債務人權益影響重大,應有了解之必要。
銀行公會針對「95年度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機制」,已履約1年(含)以上且尚未毀諾(即履約中)提供「債務協商/前置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以下稱「變更方案」)。
一、具有適用利益者
還款有困難的債務人,兼顧債權銀行之利益,協商將債務各期還款方案作適當之調整,但是對於真正無法償還債務者,協商祇是增加更多困難,尤其銀行將本求利,不可能有重大退讓,通常都是還款總金額不變,減少每期還款金額,延展還款期數,因之,總體而論,還不如透過更生或清算解決債務。
(一)債務已還至可接受之時期
(二)債務人還款清償達協商金額相當數額,僅需要延暫期間可以解決一時困難。
(三)債務人名下有不動產或穩定工作,有繼續清償協商金額之利益。
二、變更方案內容如下:
(一)適用對象:債務協商或前置協商已履約1年(含)以上且尚未毀諾(即履約中),對於還款有困難的債務人。
銀行要求應具備之文件:
1.債務協商/前置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申請書(須依銀行公會格式提出)。
2.國稅局近二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向各地國稅局申請)。
3.近三個月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無前項者,應出具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收入證明切結書。
4.勞保投保資料表。(向各地勞保局申請)5.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債務協商/前置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須依銀行公會格式提出)。
7.前置協商保證人同意書。(本項文件需提供予原貸款有徵提保證人之債權金融機構)。
8.有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者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原金融機構申請)
三、申請方式
債務人將所需檢具資料以掛號方式郵寄至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債務協商/前置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協商債務範圍仍以原已納入之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為限,且須經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可依新清償方案接續履約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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