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新知-蘆洲角頭遭狙殺亡 警研判與債務、恩怨有關

21 Nov, 2016

新聞摘要:

蘆洲角頭劉保生遭槍殺案發生至今已一個半月,警方調查,案發前,劉保生曾到澳門豪賭欠下大筆賭債,因債務問題與北部一名專搞賭場的男子發生糾葛,而槍手行兇前就是先從該名男子住處離開,之後搭乘計程車到蘆洲三民路劉保生公司門外徘徊1個小時,隨後打電話在步行半小時,到案發地槍殺劉保生,最後搭計程車在北市花博公園消失,警方研判槍手已潛逃出境,但卻發現疑有幫派集資買凶槍殺空保一事,視為偵辦重點。

 

另外,去年一月,發生在北市峨嵋停車場發生販毒兩成員蔡宗育(24歲)、蔡鎧陽(21歲)遭人行刑式槍殺,殺手陳福祥的幕後金主與台中地區販毒集團有毒品交易糾紛,陳福祥幫幕後金主要處理掉仇家,所以設局要誘殺台中販毒集團,結果台中角頭陳威宇帶著小弟蔡鎧陽、蔡宗育來買毒,殺人搶錢後,陳福祥才發現錯殺人。犯案後的陳福祥搭計程車逃離現場,隨後開車到泰山某二手車行找劉保生借錢逃命。此舉惹惱台中黑幫,不排除也是槍殺原因之一。再者,今年四月份,發生在三重仁政街某社區永和角頭老大遭人擄走,之後不到一個禮拜,同處又遭人開槍一案。

 

警方調查,研判是劉保生手下疑與人合資兩千萬購買毒品,卻遭人黑吃黑怒為,但外傳是劉保生所為。近來專案小組動作頻頻,除依槍手逃逸路線向北市追查外,也派員在三重、蘆洲一代追緝,似乎破案曙光已近不遠。但到底槍手動機為何?警方仍不鬆口,僅表示「已鎖定主嫌,但就差臨門一腳」(蘋果日報2016年09月07日18:01突發中心/新北報導)


評析: 

在我國法律上賭債非債,因此無法合法索討,但是外國賭債則另當別論,但是重點是敢開賭場都嘛很有背景的,雖然角頭亦不免被殺…可怕!賭博會嚴重影響社會善良風俗,刑法第二十一章訂有賭博罪的處罰專章,賭博約定雖然也是債,成立的原因有背於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這種法律行為是無效的,除非當事人自願按照約定來履行,否則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

 

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同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同法第269條規定之「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或經營前開行為媒介者」,都是違反刑法的行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421號判例)。

 

但在澳門合法賭博為法律所允許的情況下仍有其適法性,是不能主張賭博在台灣違法而拒絕還錢的。茲就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63號民事判決摘錄如下:

按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本國法,國籍不同者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同者以發要約通知地為行為地,如相對人於承諾時不知其發要約通知地者,以要約人之住所地視為行為地。修正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第1、2項亦有明定。所謂賭博,係指藉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財物得喪之射倖行為。本件陳正忠簽發系爭本票交付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則同意陳正忠取得相當數額之籌碼,供其在被上訴人設於澳門之賭場從事遊樂之賭博行為,乃兩造所不爭,可見系爭本票係為擔保陳正忠於被上訴人經營之賭場為賭博之資力,設若陳正忠為輸方,陳正忠應依賭博遊戲規則給付被上訴人款項,被上訴人並得提示本票,若陳正忠為贏方,則被上訴人應付陳正忠之賭金後,陳正忠即無須負本票票款之給付責任,足認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係供陳正忠賭債之擔保,是被上訴人執有系爭本票係基於陳正忠之賭博行為而發生債之關係。被上訴人為依澳門法律設立之法人,陳正忠為中華民國國民,依前開說明,其與陳正忠間之民事事件,應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其2人對於發生債之關係未約定其應適用之法律,依修正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第2項規定,應以行為地即澳門之法律為其適用之準據法。又賭博行為固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然在澳門係經當地政府特許得合法從事之遊樂,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且經被上訴人提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8/96/M號法律「核准不法賭博制度」第13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5/2004號法律「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第16條規定為證。陳正忠與被上訴人間因具遊樂性之賭博行為所生債之關係,既應適用澳門法律,上訴人以賭博契約無效而否認系爭本票債權存在,即不可採。至修正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規定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係指適用外國法之結果,與我國公序良俗有所違背而言。並非以外國法本身之規定作為評價對象。陳正忠為有充分辨識能力之完全行為能力人,既明知遊樂性賭博行為為澳門法律所允許之行為,在該地遊樂賭博,為尊重行為地之秩序,自應受該地法律規範,本國法律自無保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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