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作保應代為清償範圍?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連帶保證人在貸款契約中的角色和責任是相當重要的,連帶保證人指的是在貸款合同中同時承擔與借款人(主債務人)相同的償債責任。如果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款,銀行有權向連帶保證人追討款項,而連帶保證人必須履行其承諾,替主債務人償還欠款。 民法第739條,保證人同意在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代為償還責任。這種契約使保證人承擔特定的財務風險,即使他們本人並未從銀行借款。保證人的責任範圍通常不得超過主債務人的責任,但可能包括主債務所帶來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保證人和債權人可以在保證契約中約定特定的責任範圍。一般情況下,保證人不能任意放棄其連帶保證的身分,因為這可能對銀行的償還權益造成不公平影響。
律師回答:
一般小額信用貸款中,銀行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而連帶保證人指的是與借款人(即主債務人)共同負擔相同的償債責任。換句話說,當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銀行可以同時向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要求清償,亦可選擇直接針對其中一方執行,例如查封財產、扣押薪資等,完全取決於銀行的執行便利與選擇權。由於連帶保證的性質,銀行無需先向主債務人追討債務,即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求償,這使得保證人的財務風險大幅提高。因此,若 為朋友作保,而朋友未能按時還款, 可能面臨被銀行要求全額清償的情況。
「保證人」就是俗稱的「作保」, 民法第739條的定義為:「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在法律上,債務人與債權人所簽訂的是借貸契約,而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的則是保證契約。因此,假若債務人無法如期償還,保證人就必須將積欠的款項還給債權人。即使保證人本身沒有向對方借錢,也必須在債務人無法還款時,無條件替他還清債務,履行自身承諾的保證責任。
當事人自由約定保證債務之範圍者是也。此時保證債務之範圍,不必與主債務之範圍一致,但祇能較主債務為輕,不能較主債務為重(民法第741條)。在法律上,借貸契約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保證契約則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因此,即使保證人本身未向銀行借款,當借款人無法還款時,保證人仍須履行保證責任,代為償還債務。
保證責任就要替主債務人還錢,除非 有特殊理由,例如 根本沒在借款契約保證人欄位簽名,是被別人冒簽,才可針對支付命令向法院提出異議。
當事人未特別規定保證債務之範圍者是也,惟鑒於保證契約之附從性,依第740 條就保證債務之範圍設有規範,亦即不得超出主債務之限制。保證人的責任原則上是不可以超過主債務人,只是主債務所生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除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保證契約有特別約定以外,依民法第740條的規定,是要包括在保證責任以內的。另外,實務上亦肯定保證人擔保之範圍不限於現有之債務亦包括將來之債務。
保證人的責任不得超過主債務範圍,然而,除非保證契約中有明確約定,否則保證責任通常包括主債務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此外,實務上亦肯定保證人擔保之範圍不限於現有債務,也可能涵蓋未來之債務。因此,若保證人在簽署保證契約時未仔細檢視條款,可能會承擔比預期更重的責任。
民法第74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保證債務的範圍,保證範圍可以小於主債務,但不得超過主債務的範圍。例如,若保證契約明確規定保證人僅須負責主債務本金,則不必承擔額外的違約金或利息。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銀行的標準契約通常會要求保證人對所有相關費用負責,包括本金、利息、罰金等。因此,保證人在簽約前,應仔細審閱契約條款,以免超出自身可承擔的財務範圍。
當保證人無法履行保證責任時,銀行可透過法院發出支付命令,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除非保證人能夠提出正當理由,例如其簽名遭他人偽造,否則法院將認定其責任成立。由於連帶保證的法律性質,一旦保證人承擔償還責任,即使債務已經清償完畢,仍無法單方面放棄連帶保證人的身份。換句話說,在貸款未全數償還前,保證人仍須負擔潛在的法律風險。因此,若保證人已代替借款人清償債務,可依法向借款人求償,以追回已支付的款項。然而,實務上,許多借款人因經濟困難而無力還款,導致保證人即使依法求償,仍可能面臨無法追回款項的困境。因此,保證人在決定擔任連帶保證人前,應審慎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及償還能力,以降低自身財務風險。
-債務-債務擔保-保證
(相關法條=民法第739條=民法第740條=民法第7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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