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常見疑問

20 Sep, 2016
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常見疑問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逐步放寬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之要件,過往解決債務往往只有與銀行協商之途徑,對於債務人來說,若沒有更生或清算,協商或調解將流於空談,更生或清算過程,若非專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律師,往往不明究理,無法完全掌握制度內容,這些疑問發生,攸關債務人權益影響重大,應有了解之必要。

 

我需要律師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民國(下同)96年6月8日通過,並將於97年4月11日開始施行,迭經修正,並於100年1月26日、100年12月12日分別二次修正,逐步放寬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之要件,過往,債務人解決債務往往只有與銀行協商談判之途徑,銀行將本求利,不可能輕易捨棄債權,因此與銀行談判,往往需要全額清償債務甚至支付高額之利息。在債務人可以選擇「更生」或「清算」之權利,債務解決從不是由銀行獨斷決定,倘若銀行不認可債務人解決債務方式,債務人可透過向法院提出聲請後由法院裁定,強制債權人免除債務或減少債務,銀行若體認債務人可以因此免除債務或減少債務,在協商時必然會退讓。

 

對於債務人來說,若沒有更生或清算機制,則協商將流於空談,在這個更生或清算過程,若非專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律師,往往不明究理,無法完全掌握制度內容,如沒有辦法還錢,而且因為年齡、身體上殘廢,而沒有收入的人,比較適合清算,獲得免責機會也比較高。如果祇是還款有困難,希望慢慢分期還錢,比較適合更生程序。沒有受過法律專業訓練之代辦業者,難免反造成當事人不利效果,程序上極需專業律師協助,方能克其全功,避免不必要之困擾,針對不同類型之對象,辦理之難易度不同,對於債務解決方式之需求亦不同,如何在消債條例選擇適當方式,如前置協商或調解、更生或清算來解決債務,其次辦理過程,法院需要債務人盡協力義務,如提出文件及資料說明,對於債務人負擔其實不輕,最後如何在法律範圍內爭取當事人權益,則考驗律師辦案技巧。

 

為什麼辦理過程要提供這麼多文件?

不管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或清算程序中,法院調查對象便是債務人,沒有人可以取代債務人之地位,而法官是一個世界上疑心最重的人,所有人總是試圖騙法官,所以法官因此必須查清真相,避免有心人濫用制度,而法院依法亦得命債務人提出文件資料,甚至請相關人員來說明案情,因之,法官總是不厭其煩要求債務人提出文件,債務人必須用盡心思來證明自己是真正有債務問題,不是把財產隱藏起來,要利用這個程序不當免除債務,如果沒有積極負責的律師,沒有成功案件,債務人須提出充足、完整資訊,耐心面對法院程序。專業律師可以協助法院調查債務人狀況,形成法院、司法事務官對於債務人形成良好心證,願意給債務人重生的機會。

 

具有經驗律師可以當事人提供正確文件,並且將其財務狀況適當報告予法院,甚至協助搜集相關資料,配合法院調查程序。很多債務人忽略法院對於債務人身家狀況、收入支出狀況等基本上持懷疑態度,不知道如何配合法院調解,對於債務人應提出文件及應為說明財產變動、收支狀況等之內容常常不知悉。此點,對於沒有充足法律知識之債務人形成相當重的負擔,或本身隱藏有爭議性問題之當事人(如支出過於龐大、收入不明)在未有專業律師協助下,容易結果非常不利。

 

債務人常常無法通過法院提出文件之要求。法院常常要求債務人整理過去二年收入、支出、財產變動、還款狀況,就看出當事人有沒有進行更生或清算意願,只有「認真」的當事人會逐一盡量分門別類收集單據,整理存摺或薪資條、還款憑據,大都分當事人都是無法及時提出文件,甚至拒絕提出文件,案件都是不了了之。簡單來說,除債務人的心態也是應該改變,對於自己財務狀況重新審視,願意過著節約的生活,但積極下有律師協助,得積極配合法院程序,否則辦理成功之機會不大。何況,沒有受過法律專業訓練之代辦業者,難免反造成當事人不利效果,所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質上與一般法律訴訟案件相同,極需專業律師協助,方能克其全功,避免不必要之困擾。

 

債務協商、調解程序

一、我適合用債務協商、調解程序解決債務嗎?

 

(一)如果債權人裡有不能納入協商或調解資產管理公司或民間債權人,那麼無論銀行的還款條件多麼優惠,一律都要拒絕,因為這樣的協商並不是真正的協商或調解,不加入協商的資產管理公司隨時會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三分之一,屆時債務人將面臨同時扣薪及還款的窘境,比協商前還糟,生活勢必陷入困境。

 

(二)債務人名下是否有不動產,銀行隨時有可能對債務人持有的不動產發動強制執行,如此會迫使仍在正常繳房貸的債務人面對失去不動產的風險,雖然更生程序中還有保全處分的機制,聲請法院暫緩強制執行,等待更生的結果,但是保全處分是否核准,特別是針對非自住房屋,在法律上還是有很高的風險,此時考量協商或調解無疑對於債務人保住房子來說是更好的選擇。

 

簡予之,債務協商、調解程序者僅適用債務種類為金融機構債務,乃係有固定收入者,此份工作對於債務人穩定,而名下又用自用住宅。

 

二、我可以談到什麼程度?

 

所謂前置協商程序,即債務人以銀行公會規定書面格式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又所謂前置調解程序,即是由債務人向法院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會聲請調解,若是協商或調解成功,即可按照協商或調解所定之還款方案進行清償。若是協商或調解不成功,債務人即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關於協商或調解方式選擇,基本上雖由債務人選擇,但是要使用何者,其實關係到債務人利益甚鉅,非有專業知識者無法判斷,這也是考驗律師對於債務解決知識及研究,不可不慎!

 

又債務人若無法協商或調解成立後,到底適合以更生的方式或是以清算的方式來清償債務,甚或先更生再清算,雖然原則上必須要具體去考量債務人還款能力作總體的考量。但實質上,若非債務人可以預見更生或清算方式之結果作綜合考量,否則可能無法解決債務,反而製造不必要之麻煩,因此建議債務人尋求具有專業能力之律師,妥善進行規劃為宜。

 

關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務協商、調解程序雖係債務人與銀行或其他債權人自主解決債務,然債務人需要有經驗的律師替其準備文件,並協助其估算談判底價,即法院是否可能通過其更生或清算,藉此促使銀行或債權人讓步。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採取協商前置原則(151~155條),換言之,未經過前置協商,無法取得聲請更生或清算的資格,每一個要聲請更生或清算債務人,無論你對銀行有多反感或是自認自身的還款條件銀行一定無法接受,都無法逃避和銀行面對面協商的義務,事實上自從法院態度轉變後,銀行自知債務人有很大的機會通過更生且獲得相對有利的更生方案認可,因此目前有許多銀行提出相對合理的還款方案,不僅不再堅持180期、利率等,甚至也有見到不要求全額還款的方案。

 

更生程序

合者乃係有固定收入者,且此份工作對於債務人穩定。即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一、我的還款成數要夠高,更生方案才會通過? 

 

事實上債務清理條例中對於還款金額只有最低清償額原則(64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或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其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的限制,所以還款成數與更生聲請的通過甚至聲請通過後更生方案的認可與否全然無關,還款成數在一成甚至二成以上亦非罕見,還款成數就不再是重點。

 

二、實質還款能力是什麼?

 

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與否的評判重點在於實質還款能力(即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的判斷。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若更生方案中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才符合更生方案認可的標準,而在法院放寬准許更生聲請的標準後,在更生方案的認可上,審核債務人提出的收入和生活必要費用是否如實。

 

按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第81條第4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核係就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第81條第4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之內容為何予以規定;與消債條例第133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係就法院於何情形下應為不免責所為之規定不同(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清算程序

一、我適合清算嗎?

 

清算,一般來說,清算程序的開始有二種主要的方式,一種是由債務人主動聲請,債務人在經過前置協商卻未能達成協商成力之目的後,如果評估自己無法負擔任何的更生還款條件,就可以選擇聲請清算,在法院變價全部財產,用以清償債務後,能給予免責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如果更生方案無法獲得債權銀行過半數之可決,事務官又認為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達盡力清償之程度而拒絕認可,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違反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之規定,只能轉為清算程序開始就超過1200萬債務。

 

二、不用還債了?

 

自己名下如果沒有任何財產,好像就等於完全不用還了,事實上這是錯誤的觀念,法院在審核是否給予免責裁定時,必定也會考慮公平性,除非判斷債務人完全沒有履行債務的機會,否則不會輕易裁定免責的,年齡、身體狀況和債權金額是重要的判斷標準,如果法院認定債務人將來還有工作償還部分債務的可能,輕易一次裁定免責。

 

清算需要準備的資料和說明的事項也大致相同,待法院裁定通過清算程序開始後,與更生程序有較大的不同,在債權表公告確定,法院將調查債務人之財產,命債務人對清算財團範圍表示意見,名下財產當中不適宜進行變價程序的,債務人就應該在這個時候表示意見。確認清算財團的範圍後,就是召開債權人會議就變價程序表示意見,比較常見的麻煩就是保險變價問題,債務人年齡較大,身體狀況不佳,保留商業保險所提供的保障,如債務人要保留保險,須提出等同於保險解約金金額供債權人取償但清算卻只能在變價程序中,至多一至二個月中全部償還,才能保住保險,起因國內商業保險多半兼具儲蓄功能,醫療險、健康險及意外險完全沒有解約金反而占少數,增添了債務人保留保險保障之困難度。

 

當債務人之財產完成變價並分配予債權人清償債權後,清算程序即行終結,免責裁定程序了,法官會聽取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的意見,決定是否給予債務人免責。簡言之,清算適合者乃係有無固定收入者或年紀6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或工作不穩定之債務人。其他有收入或可歸責之情形,而符合第債清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之情形還是要還,至少要還二年或二成債務才能解決債務而免責。

 

三、不免責,債務人該怎麼辦?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債務人獲不免責裁定之後,如果繼續透過自行還款或強制執行扣薪的方式還款,還到各債權人都受償百分之二十以上時,債務人可以聲請免責,但實際有些債權人遲遲不來參與強制執行扣薪,只會每隔一段時間態度強硬地來找債務人要求一次打折或全額還清,很難達成還款二成的目標,所以對於不容易扣薪者其實是比較適合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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