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新知-討70萬元不成! 男大街持刀砍欠債人

22 Nov, 2016

新聞摘要:

因為討不成70萬元債務,男子竟持刀砍殺欠債人,基隆市一名章姓男子,1年多前借了70萬元給陳姓友人,但對方卻遲遲不還錢,雙方在3日下午4點,約在碇內加油站附近談判,但一言不合,章姓嫌犯竟然持刀砍殺陳姓債務人,導致對方手腳都有15公分長的刀傷,緊急送醫急救才撿回一命。

 

大馬路口車來車往,陳姓男子慌張逃竄,因為後頭有3名男子持刀追砍,就算被害人痛苦的倒在大馬路上翻滾,但砍人的章姓男子仍然沒打算放過對方,大街上拿著刀往對方傷上狠狠砍下去,嘴裡還不斷嚷嚷叫囂,而另外2名嫌犯也同樣在旁幫忙嗆聲。

 

事情是發生在下午4點多,碇內加油站附近,被害人的兒子目擊爸爸遭砍殺過程嚇壞了,趕緊找救護車救援。

 

員警:「他兒子在對面修理車,趕快來報案就對了。」陳姓男子被送往醫院,右手及左腳都有長約15公分刀傷,擔架上血跡斑斑,但究竟是為了什麼大街上凶狠砍人。

 

基隆市碇內派出所長鄭俊廷:「調閱監視器清查身分,10分鐘以內就掌握了犯嫌身分,據了解是章姓男子和陳姓男子的債務糾紛。」

 

據了解是章姓男子和陳姓男子的債務糾紛,根據警方了解,受傷的陳姓男子42歲,1年前向章姓嫌犯借了70萬元沒有還,雙方因此爭執起口角,章姓男子一氣之下拿出鐮刀在加油站前砍人,這回錢沒討成,恐怕還得承擔殺人未遂罪名(TVBS新聞2016/09/03 21:23記者 劉欣逵 基隆 報導)。

 

評析:

在我國法律上賭債非債,因此無法合法索討,但是外國賭債則另當別論,但是重點是敢開賭場都嘛很有背景的,雖然角頭亦不免被殺…可怕!惟本案是否為殺人未遂則有爭執,雖然行為人是用刀,但受傷部分是手腳,且又是為了討債,是否有殺人意思是有爭執(但不排除有重傷之故意)。實務見解如下:

 

刑法上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傷害罪之區別,端在行為人犯罪之故意為如何,即行為人於下手加害時,究係出於使人死亡、重傷或傷害之明知或預見,並有意使之發生為斷,至被害人受傷部位與多寡、傷勢輕重程度如何、是否為致命部位及行為人所用之兇器,雖可藉為認定犯意究屬如何之心,但僅足供為認定之重要參考資料,尚不能據為區別殺人未遂、重傷未遂與傷害之絕對、唯一之標準,猶須斟酌當時客觀環境、行為人下手之經過及其他具體情形加以判斷(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309號、77年度台上字第4246號、90年度台上字第1897號、93年度台上字第618 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殺人罪之成立,須於實施殺害時,即具有使其喪失生命之故意,倘缺乏此種故意,僅在使其成為傷,而結果致普通傷害者,衹與傷害之規定相當,要難遽以殺人未遂論處(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33號判例要旨參照)。另按,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本視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被害人受傷之程度,被害人受傷處所是否為致命部位,及傷痕多寡,輕重如何,僅足供認定有無殺意之參考,究不能據為區別殺人未遂與傷害之絕對標準,故不能僅因被害人受傷之位置係屬人體要害,即認定加害人自始即有殺害被害人之犯意,亦不以兇器種類及傷痕之多寡為絕對標準,且不能因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原無宿怨,事出突然,即認為無殺人之故意。是以,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主觀上是否有殺人之故意,除應斟酌其使用之兇器種類、攻擊之部位、行為時之態度、表示外,尚應深入觀察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行為當時所受之刺激、下手力量之輕重,被害人受傷之情形及行為人事後之態度等各項因素綜合予以研析(最高法院20年非字第104 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6857號、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5978號判決要旨參照)。

 

​​殺人未遂跟傷害的結果,都是使被害人受傷但並未死亡。兩者的差別在於,犯罪行為人在動手的那個時候,心裡究竟殺人或傷害人,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是否有殺人故意,故意是指對於事實之認知及意欲,意欲就是行為人對於事實是否違反本意,其中,如行為人犯罪的動機是什麼?被害人傷痕多或少、殺傷次數有幾次?受傷至置,是不是致命的部位、傷勢輕重程度?加害人下手情形、使用兇器種類?雙方是否認識、有沒有舊怨,原本是什麼關係?衝突的起因、加害人受到刺激等綜合研判,又基於罪疑惟輕原則,除非有明確證據可以證明有殺人故意,否則基本上就是當傷害罪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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