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利率修法後如何適用?

22 Jul,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205條關於約定利率上限的部分,經修法,從年利率20%調降到了16%,且從今年的7月20日起施行,雖然約定的時間在新法修正前,但當新法施行時,即應以新法的16%計算年利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205條關於約定利率上限的規定,經過修正,已將原本的年利率上限從20%調降為16%,並自110年7月20日起正式施行。即便借貸雙方的契約是在新法修正前訂立,當新法施行之後,仍必須依照新規定來適用。也就是說,原本在修法前所約定的利率部分,遇到新法施行時,會被拆分為兩段:一段是新法施行前,依原來的規定計算;另一段是新法施行後,必須依新法規定計算。依照修正後的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若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的部分即屬無效。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5項與第10條之1亦明文規定,修正施行前即使已經約定,但只要是在修正施行後發生的利息債務,都必須適用新法規定。
 
即便借貸契約於修法前成立,只要利息債務的發生時點是在新法施行之後,就必須依新法重新計算利息,超過16%的部分不僅債權人無請求權,更是直接無效。對債務人來說,這項修法無疑是一大保障,使其可以避免因高利率而負擔過重的還款責任;對債權人而言,則必須特別注意利率的約定與計算方式,否則容易因為一時疏忽,導致利息請求無效甚至遭法院駁回。修正後的新法體系,不僅改變了約定利率上限,還調整了超過上限部分的法律效果,從過去僅是無請求權,轉變為超過部分的約定本身無效,且債務人即使已經支付,也可依不當得利原則請求返還,這在法律效果上有著本質性的差異。
 
『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自公布後6個月即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且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5項、第10條之1定有明文。查系爭本票之利息約定為年息20%,有本票在卷可稽(見士簡字卷第6頁),依前開說明,自110年7月20日起即應適用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其利息約定超過年息16%部分,法律上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判決未及審酌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就被上訴人請求之431萬5,000元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週年利率16%之利息部分,逕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尚欠允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此部分廢棄,自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之訴。』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
 
提醒所有金融從業人員與一般民眾,在處理金錢借貸關係時,必須特別注意約定利率與施行時點的適用問題,確保各方權利義務的計算正確無誤。
 
未來在任何涉及借貸契約的訴訟中,只要涉及利息計算,法院勢必會依據新法規定,嚴格審查利率是否符合16%的上限,並且要求當事人釐清施行前後的利息債務發生時點,以正確適用法律,保障債務人的權益,同時維護法律適用的一致性與公平性。修法後的民法第205條已成為處理借貸糾紛中不可忽視的重要法條,每一位涉入借貸或金融交易的人士都應對此有充分認識,以免在實務運作上因不熟悉新法而造成不利結果。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利息-利息上限

(相關法條=民法第205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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