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17 Sep, 2016
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銀行公會針對「95 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提供有再次與金融機構協商之機會,此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攸關債務人權益影響重大,雖以債務解決而論,仍應以清算或更生為主要方式,但對於債務較不嚴重者,或因可歸責自己原因而毀諾者,仍有重新辦理之利益,此攸關債務人權益重大,應有了解之必要。

任何人積欠金融機構債務或對金融機構之債務按期還款有困難者,均得與往來的債權金融機構任意性協商,以解決債務問題。即使多家金融機構,債務人亦得分別與各家金融機構協商解決債務,債務人透過與金融機構,以分期、一筆清償或兩者混合方式解決債務問題,此即為「個別協商機制」,屬於債務人自主解決債務之方式,因此具有任意、個別性之性質,因此債務減計往往不是協商的目標,而是退讓尋求簡便處理債務,方是辦理的主因,因此,適用對象首先就是針對債務狀況不嚴重者,且僅有銀行債務,且債務本金不高。

 

又曾經於95年間參加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或參與前置協商、調解機制之債務人,如果當時已經與債權銀行達成了協商或調解,原則上,就必須按照當初成立協商或調解還款條件償還債務,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發生,致債務人履行協商顯有困難,債務人才可以在毀諾之後在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參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如果沒有不可歸責事由而輕易毀諾的債務人,法院不會准許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因此有再予協商之必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其立法意旨係基於債務清償方案成立後,應由債務人誠實遵守信用履行協商還款條件,僅於例外情形下發生情事變更,在清償期間收入或收益不如預期,致該方案履行困難甚或履行不能,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始能聲請更生或清算。旨在避免債務人任意毀諾已成立之協商,濫用更生或清算之裁判上債務清理程序。蓋以債務清償方案係經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所為之債務清理契約,債務人應受該成立之協議所拘束。故債務人僅於其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因情事變更而收入銳減,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時,始能聲請更生或清算;至若有其他情形致不能履行協商方案,應另協商解決,尚不得逕聲請更生或清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銀行公會針對「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以下稱「債務協商」)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以下稱「前置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提供有再次與金融機構協商之機會,此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該方案內容略以:

 

一、適用對象:

債務協商或前置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

 

二、協商債務範圍:

(一)債務協商:以銀行公會會員機構消費金融無擔保債權為限。

 

(二)前置協商:以原參與「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所載之債權為限。

 

三、銀行要求應具備之文件:

1.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申請書(須依銀行公會格式提出)。2.國稅局近二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向各地國稅局申請)3.近三個月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無前項者,應出具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收入證明切結書。4.勞保投保資料表。(向各地勞保局申請)5.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上開文件均用以證明債務人具有協商之意願及還款能力,由於此一方案係由銀行公會提出,若非銀行會要求提出協商申請,銀行將不予受理。

 

四、申請方式:

債務人得檢齊申請文件後,親送或逕寄受理金融機構提出申請,而此之金融機構若屬於債務協商毀諾者,則係報送債務人債務協商毀諾之銀行受理申請。而若屬前置協商毀諾者,則由依債務人毀諾前之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所載各金融機構債權比例之高低為準,由債權比例最高之金融機構受理(即最大債權銀行)。

 

債務人僅得申請一次協商,並應與無擔保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簽約(以簽約日為基準)後30天內與其他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簽約。而債務協商或前置協商其原已毀諾之身分,不因申請本協商機制而變更,換之言,聯徵中心資料仍會記載其毀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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