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規定 :

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第一項裁定應公告之,認可之裁定應送達於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不認可之裁定應送達於債務人。
對於第一項認可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以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為限。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第一項裁定應公告之,認可之裁定應送達於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不認可之裁定應送達於債務人。
對於第一項認可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以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為限。
理由-一、為免多數債權人恣意操控更生方案之內容,影響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之權益,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後,仍應由法院就更生方案之內容是否公允、有無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事等加以審查,而為認可與否之裁定,以保障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之權益,爰設第一項。
二、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法院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爰設第二項。又債務人之生活程度一經限制,債務人即應遵守,如有違反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即屬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得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或免責;如嗣後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亦有可能經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八款參照),而無法享免責之利益,附此敘明。
三、法院所為更生方案認可與否之裁定應公告之,以使所有利害關係人有所知悉。又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對於認可之裁定,及債務人對於不認可之裁定,分別得提起抗告,利害關係重大,為利渠等判斷,自有將裁定送達之必要,爰設第三項。
四、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影響債務人及債權人之權益至鉅,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時,應使之有救濟途徑,爰設第四項,明定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得對法院認可之裁定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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