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爭議

票據爭議

 

依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有支票、本票及匯票三種。票據若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則持有票據的人即得依據票據上所記載的內容,請求支付一定金額,或將其依背書、交付等方法自由轉讓。至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因買賣、借貸或其他原因,均非所問,此即俗稱「認票不認人」,因此票據成為重要的債權實現手段,實務上常用者,便是本票及支票。

 

本票

依票據法第3條,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

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本票是一種書面文書,發票人會在本票上寫約定金額後簽名,本票交給執票人),並記載明期及無條件支付之意思,本票指定日期時,執票人就可以拿這張本票去請發票人還錢,發票人必須無條件歸還本票上約定的錢,所以又稱作「期票」。

 

本票通常為借貸關係由債務人開立予債權人,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准許本票強制益行之裁定,是我們在對付欠錢不還的情況時,最常使用簡易法律手段。本票是日常借貸之間很常使用的工具!不僅合法、好用、好取得,還具有法律效力,從生活中一些高額的消費,例如:買房、買地、買車、銀行借貸,到私底下金額不等的金錢往來,都是可以使用的範圍。

 

支票

依票據法第4條,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支票是發票人委託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付款,所以執票人可以拿支票到上述地區兌現或將錢存進帳戶。

 

支票之提示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3.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前述所謂發票地與付款地是否在同一省(市)區內,是以行政轄區之劃分為準,而不論其距離之遠近,且「市」指院轄市而言,目前為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六都。

 

支票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自發票日起算)。執票人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自提示日起算)。3.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

 

退票註銷

退票後三年內清償者,均可由票交所註記其日期,但不註銷其紀錄。註記之資料,可提供查詢。存款不足、簽章不符、擅指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備付款留存帳上自退票日起算未滿三年而動用者,列入拒絕往來張數計算。拒絕往來通知方式以各金融業者以電子媒體提回拒絕往來資料。將當週拒絕往來資料上台灣票交所網站,免費提供查詢。拒絕往來期間係自票交所通報日起算一律三年。拒絕往來期間屆滿或屆滿前,將構成拒絕及其後所發生之退票全部辦妥清償註記,主動解除,並均得申請恢復往來。

 

支票票據退票者,必須辦理清償註記,即(一)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發支票或金融業者擔當付款的本票,經執票人提示,因存款不足(包括存款不足兼具其他理由者)退票時,發票人得於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將原退票及退票理由單清償贖回,或將票款存入往來金融業備付,俟原退票重行提示付訖後,向往來金融業者申請清償註記。(二)發票人簽章不全、不符:發票人簽發支票或金融業者擔當付款之本票,經執票人提示,因「發票人簽章不全、不符」理由退票時,發票人得於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將原退票及退票理由單清償贖回,或於票據再重行提示付訖後,向往來金融業者申請清償註記。(三)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發票人簽發金融業者擔當付款之本票,經執票人提示,以「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理由退票者,發票人得於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將原退票及退票理由單清償贖回,向往來金融業者申請清償註記。(四) 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發票人簽發金融業者擔當付款之本票,經執票人提示,以「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理由退票者,發票人得於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將原退票及退票理由單清償贖回,向往來金融業者申請清償註記。

 

拒絕往來之通報支票存款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票據交換所應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其拒絕往來期間為三年:(一)支票存款戶簽發支票或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於一年內,因存款不足退票未經申請清償註記達三張者。(二)支票存款戶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於一年內,因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理由退票未經申請清償註記達三張者。(三)支票存款戶簽發支票或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於一年內,因「發票人簽章不全、不符」理由退票未經申請清償註記達三張者。(四)因偽報票據遺失經法院判 決確定通知票據交換所者。(五)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通知票據交換所者。

 

拒絕往來戶恢復往來之條件拒絕往來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融業者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一)拒絕往來期間屆滿。(二)拒絕往來之通報為本注意事項肆之二之(一)至(三)情形者,將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四、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發票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設支票存款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的退票,未辦妥清償註記,一年內達三張者,金融業者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之日起算,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票據退票處理應注意事項)。

 

收受票據注意事項

除了應調臺,前手(包括發票人及背書人)之信用如何,可先向票據交換所或連線金融機構查詢有無退票紀錄或被拒絕往來處分。查詢時,應提供被查詢者之戶名、戶號(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統一編號)或支票存款戶往來之付款機構金融代號及發票人帳號。 

 

注意票據有無偽造、變造之痕跡。票據要件是否齊全審核票據正面的金額、發票年月日及簽名是否全部記載齊全。票據記載事項如經改寫、塗銷,其行為是否合法除金額不得改寫外,其他記載事項改寫,均要由有權改寫及塗銷之人簽章。

 

前手是否有行為能力年滿二十歲或雖未滿二十歲已婚、且非宣告禁治產的自然人,其所為票據行為方為有效。如為法人,應查明其有無法人資格。

 

背書是否連續執票人須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有無「禁止轉讓」之記載記名票據之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時,票據不得轉讓。支票正面有無「平行線」有平行線的支票不能領現金,僅能將支票存入往來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取款。「憑票支付」欄有無受款人之記載有記載受款人者,轉讓時應先由該受款人背書,否則會發生背書不連續的問題。

 

注意票據是否已超過提示期限及時效消滅期間執票人如未於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如逾時效消滅期間,票據債務人得以時效為抗辯,主張不負票據上的責任。

 

本票裁定

所謂「本票裁定」,是指債權人以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聲請法院准予強制執行,而由法院所下之裁定。此裁定為「執行名義」的一種,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將債務人財產查封、拍賣取償。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開立之本票,到期日屆至,但債務人未返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此本票,向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就是「本票裁定」。本票裁定只能對發票人聲請,而無法對其他票據債務人(如背書人、保證人)聲請,而發票人死亡不得對於其繼承人為之。

 

若本票裁定送到發票人戶籍地或住居地時,卻「查無此人」被退回時,得以「公告」的方式,讓收件人有機會向法院領取該文件,不論收件人是否知悉公示送達的公告,或至法院領取文書,公告期間屆滿,就會產生合法送達的效力。本票裁定就可以透過這樣名為「公示送達」的方式,將本票裁定送給發票人,免去文書寄不到而不能處理的狀況。

 

拿到裁定之後,債務人通常會對這份裁定抗告,但是債務人抗告鮮少影響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效力,因為法院只就本票為形式審查,只要本票的記載沒問題,債務人抗告都會被駁回。除非債務人提出票據偽造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此時便會進行債務之實質審理。

 

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如果沒有金錢往來等民事原因關係,單純以一張本票,並不代表就確實負有債務了,法院對於本票裁定的審查,僅須審查本票是否符合形式有效要件,並不探究當事人背後是否有真實原因關係,本票裁定會先核發。本票發票人若要主張實際上並無債務,另向法院提出債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本票准許執行裁定,債務人事後也主張本票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於20日內提起,法院方應停止強制執行,且發票人不用提供擔保。係債權人(執票人)若願提供擔保,可請求法院繼續執行,發票人也可提供反擔保,確定停止執行,而逾20日才提起,法院不主動停止強制執行。若要停止執行,發票人須提供擔保,請求法院停止執行。

 

另外,債權人或許利用債務人不諳法律程序,要求簽署本票或不公平合理之協議書文件,為此遭遇法律困境,雖然事出有因,但若事後反悔不願意給付或履行者,法律提供事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相關訴訟制度可供依循或作為後續協商之平台。

 

若民眾果真遭逢簽署鉅額本票或任何法律文件而需事後承擔法律責任,不妨找專業律師研究其中有無法律空間可將停損點控制住,或及早與債權人協商處理債務問題,以免錯失處理時機或平白無故讓人當冤大頭,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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