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

債務清理

 

現代社會中,無論是消費主義作崇或價值觀使然,個人若不小心節制生活開支,容易流入債務陷阱,當然也有人不幸投資失利、發生事故因而很欠龐大債務,被卡債、房貸壓垮了嗎?律師教你如何跟銀行打交道投資失利又被老闆解雇,先前所積欠的房貸、卡債一時之間無法按時繳款,不僅擔心自己的信用會受影響,連同之後工作所發的薪資也將被銀行強制執行,還有一個家庭要養,深怕被銀行執行之後,無法維持家庭生計,法律上如何給予實質上的建議,走過這次的低潮。無論債務情況是長期或短期,最重要的是去面對並處理,才有解決債務的一天。

 

有的債務人有繳款困難,卻置之不理,結果造成毀諾行為,而銀行在發出催繳通知後,若債務人仍未進行處理動作,接下來將會強制扣薪;若債務人名下有資產的話,也會進行法拍程序;而在債務人一輩子只要帳戶有錢進來,就會被凍結而無法領出。

 

如果已無法以自己能力於合理期間償還債務,切勿「以債養債」,有「還款困難」者,請儘快進行債務協商,不僅解決債務、恢復信用,找回原先愉快的生活。如果對於債務清理步驟,申請流程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也可以我們諮詢,只要選對方法,一定可以成功擺脫負債,翻轉人生!

 

債務協商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前置債務協商、債務調解成為聲請更生或清算所需程序,而銀行公會相對應常定作業流程,前置協商是債務人提出協商申請或調解聲請後,全部的債權金融機構依債務人的償還能力與債務人共同擬定一個可行的償債方案,以解決債務問題,兩者差異點在於協商是由最大債權銀行主持程序,而調解則由法院扮演主導的程序地位。

 

申請協商或聲請調解前提是在金融機構有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債務之,始得申請前置協商。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申請前置協商者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機制協商未成立、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者。

 

對金融機構之債務按期還款有困難者。前置協商提供債務人與所有債權金融機構一次解決債務的機制,依債務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訂定清償方案,避免進入更生或清 算的司法程序,影響個人信用紀錄及社會名譽。

 

如債務人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請趕緊向銀行申請協商,為債務止血。如月付比過高(月付金>收入3分之1)、困難造成信用卡遲繳嚴重者(遭強制停卡、銀行催收、呆帳註記等);多筆債務、來源複雜者÷多年債務一直未處理。

 

債務協商申辦時,條件需要爭取,前置協商時需切記,銀行是獲利的機構,能賺的利息會盡量賺,因此好的還款方案是可能的,但無法強迫銀行接受,因此銀行不接受,祇有走向更生或清算一途,尤其通常債務協商的繳款年限較長,如果不知如何爭取或礙於眼前的經濟壓力導致接受一個不佳的環款方案(高利息/高月付),很可能沒多久就會後悔,但這時只能走二次協商的方案,辦理更生或清算必證明有履行困難且該事由屬於不可歸責於債務人。

 

若是前置協商失敗,則必需再等半年後才可再次協商,而二次協商也必需在前置協商正常繳款一年後才可申請,這往往是迫在眉睫的協商者很難等待的,所以還是辦理更生或清算除了有必要不再度協商,也有人選擇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否則一般公司或協會因為不會辦理更生或清算,因此總是希望債務人接受困難的還款方案。

 

若有繳款的困難,除在維持正常繳款的狀態下申辦二次協商,也就是預見下個月有繳款困難,這個月就趕快申請,這樣可以避免多一筆利息與違約金的支出,就是直接辦理更生或清算,讓不斷攀高的債務有喘息的空間。

 

畢竟債務協商或調解雖可以延展還款期,金額高最長可15年分期,因此可顯著降低每月還款金額,只要懂得爭取,通常利率也優於原貸款的平均利率〈最優甚至0利率〉,但是還是無法終極解決債務。債務的影響是長久持續的,並非一時逃避或置之不理就會消失的,如果有債務繳款困難,盡早申辦協商;若是已有協商但無法繳款有困難者,可提出「短暫性延期繳款」申請,長期繳款困難的話可申請「二次協商」。

 

但是債務協商或調解也有其極限,畢竟銀行仍是將本求利,如果生活已經無法維持,還是以清算或更生方式才能處理債務,請記得,相較於一般辦理債務整合的公司或協會,我們是專業律師,除了協商,債務清理的更生或清償才是我們唯一無非的能力,我們是你的債務處理好幫手,幫助你重拾美好人生!倘若不清楚相關事項細節,可以向律師諮詢或尋求協助,盡早處理,盡早解決,就能早日放下心中的壓力。

 

債務清理更生

更生程序是指債務人無擔保(抵押權、留置權或質權等等為擔保債權)或無優先權(稅款為優先債權)之債務沒有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由債務人提出一個不超過六年(有特別情事可以延長為八年),最少每三個月分期清償一次的債務清償計畫 (更生方案)。簡單說,更生程序就是債務人提出一個定期清償的更生方案,此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的制度。

 

清算程序: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拍賣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除責任,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另外,清算的債務人會有較多生活上的限制,例如:不能隨意離開居住的地方、生活支出要合理、不能亂花錢,還有工作選擇等等

 

 兩者並沒有哪一個比較好的問題,端視當事人你的情況來做選擇。原則上,像你每月有固定收入,扣掉固定支出還有剩錢可供償還的人,一般會先進行前置調解/協商程序,協商調解不成時,即聲請更生,倘若更生不過,法院也會將案件主動轉為清算。

 

很多人會以為更生的重點在於還錢的多少,但更重要的是債務人是不是有誠意盡力清償,所以所有財物應當誠實公開、坦然面對。目前法院裁定更生免責的比例已經越來越高了,只要你沒有刻意隱匿、謊報財產,其實都很有可能更生免責。首先你目前正在進行中的強制執行程序都會停止(此乃依債清條例第48條規定),例如你先前提到擔心被強制扣1/3的薪水就即會因為你聲請更生而停止扣新。而且銀行人員也不會每天打來催討騷擾,等待更生方案通過,你只要按時履行,剩下沒有還的部分就不用再償還了,不用擔心銀行高額的利息翻滾,而能專心在工作事業上,重新站起來。

 

更生程序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可進行職權調查債務人財產後,協調更生方案,使債務人盡力清償債務後,獲得重生機會。 法院裁定更生程序後,對債務人不得訴訟或強制執行,但僅限於無擔保債權,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則不在此限。 更生就是債務人提出一套償還計畫例如每月還多少、打算還多久、還幾成按照自己負擔起的能力提出一套償還計畫,經債權人會議,債務人1/2以上債權人同意,再經法院裁准後開始履行承諾,執行完畢,債務一筆 勾銷,這叫更生方案。

 

適用對象,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壹千兩百萬元整。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小規模營業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者。包括受薪階級、 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小老百姓,符合資格者。

 

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債務人因不可規責於己之事由至履行顯有困難者得申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歷經2008年公布施行及2011年之重大修正後,已逐漸成為廣大卡債族之一線曙光,我們有協助1000件以上債務清理案件之豐富經驗,自2011年修法後更保有九成五以上的成功率,為諸多受債務困擾之民眾找到重生的機會。早期法院因循舊有的「欠債還錢」觀念,從嚴審核卡債朋友毀諾之正當性、聲請更生之必要性乃至於還款條件,直至100年起革新轉變為協助卡債朋友理債獲取新生的新觀念,從初期的「原則駁回」、「還款成數六、七成起跳」到現在的「原則准予更生」、「落實債務人能力還款原則」,然而法院態度已改,其實辦理更生程序也是不一件困難事情,建議當事人可以找我們辦理,以協助您解決債務。

 

債務清理清算

清算,一般來說,清算程序的開始有二種主要的方式,一種是由債務人主動聲請,債務人在經過前置協商卻未能達成協商成力之目的後,如果評估自己無法負擔任何的更生還款條件,就可以選擇聲請清算,希望在法院變價自己的全部財產,用以清償債務後,能給予自己免責之裁定。

 

法院在審核是否給予免責裁定時,必定也會考慮公平性,除非判斷債務人完全沒有履行債務的機會,否則不會輕易裁定免責的,簡單來說年齡、身體狀況和債權金額是重要的判斷標準,如果法院認定債務人將來還有工作償還部分債務的可能,就不會輕易裁定免責。

 

清算程序即簡易破產程序;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由法院清算債務人財產,迅速處理分配給債權人,債務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法院裁定清算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也屬被清算之財產。而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應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止滿五年後,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債務人在利用債清法清理債務之際前,應慎重判斷此法之優劣,衡量是否該依債清法處理債務問題,債務人雖可減免部分債務,卻也加重其他義務與限制,建議債務人在債清法實施前,應適切判斷自身之狀況,或 尋求相關公益法務機構諮詢及專業單位評估,以作為選擇之方向參考。

 

而適用對象,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小規模營業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者。包括受薪階級、 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小老百姓,符合資格者。法院裁定由更生轉換為清算之債務人。

 

另一種常見的開啟清算程序的原因,是透過法院的裁定,例如開始更生程序後,如果更生方案無法獲得債權銀行過半數之可決,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達盡力清償之程度而拒絕認可,這時如果債務人不願意重提更生方案,就有可能被裁定轉為清算程序了。

 

畢竟更生方案還款期間只有六年,遵期還款後就無債一身輕,每月還款金額依經驗至多是原來扣薪的金額,又何苦最終獲裁定不免責後,白忙一場又回到先前扣薪,而且扣薪扣一輩子,更扣債務越多的日子呢?不妨將這六年當作是一場磨練吧!有盡頭的苦日子再難熬也還是有希望的,針對更生方案不符合期待的處理方式,不同的法院有相當大的差異,部分法院甚至出現幾近無法容許任何超過內政部公佈之最低消費水準生活費用支出,超過部分全數要用以還款之嚴苛情形,有時一河之隔就有天壤之別,如何趨吉避凶,也是一門學問。

 

另一種法院裁定由更生程序轉為清算程序的特殊狀況,這是因為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違反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之規定,只能轉為清算程序,一開始就超過1200萬債務的當事人,不會建議其聲請更生程序,但債務總額,要到債權表公告確定後才能完全確定,債務人欠債的歷史如果介於三到五年,聯徵報告上所呈現的債務總額大約要增加一到一點五倍,如已達十年,則二至三倍以上也很常見。

 

聲請清算與聲請更生大同小異,需要準備的資料和說明的事項也大致相同,待法院裁定通過清算程序開始後,才與更生程序有較大的不同,在債權表公告確定後,法院會先調查債務人之財產,命債務人對於清算財團範圍表示意見,如果名下財產當中有認為不適宜進行變價程序的,債務人就應該在這個時候表示意見。

 

確認清算財團的範圍後,就是召開債權人會議就變價程序表示意見,比較常見的麻煩還是先前提到的保險變價問題,債務人年齡較大,身體狀況也不佳,非常需要保留商業保險所提供的保障,如果債務人想要保留保險,就須提出等同於保險解約金的金額供債權人取償,這裡和更生稍有不同的是,更生可將保險解約金金額分散於72期償還,但清算卻只能在變價程序中。一次全部償還,才能保住保險。

 

當債務人之財產完成變價並分配予債權人清償債權後,清算程序即行終結,接下來就是免責裁定程序了,法官會聽取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的意見,決定是否給予債務人免責。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免責裁定確定時,別除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 前項規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債務人有第134調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

 

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長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個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個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務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申請裁定免責。

 

這時終於解決債務了,過程雖然艱辛漫長,但獲得重生的喜悅也是無可取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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