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保全處分

 

訴訟為了追求謹慎、正確的結果,難免耗費較長時間;然而,有些債務人為了避免敗訴必須賠償、給付債務,會在還沒起訴前,或趁著訴訟期間,隱匿、處分自己的財產,當債權人日後勝訴確定時,債務人名下已經沒有任何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使得債權人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為避免債務人脫產,債權人花費長久時間進行訴訟確認權利後卻找無執行標的的窘境。

 

讓債務人財產維持現狀之必要所為之特別訴訟程序,即為保全程序,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中,對於保全程序共規定有兩種保全方法,一種是假扣押,供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所使用。允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裁定以暫時查封、扣押債務人財產的保全程序。 法院如果允許的話,欠錢的人財產就會被凍結,無法轉移或賣給其他人。 債權人就可避免債務人在冗長的訴訟程序結束前先脫產。

 

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三種保全程序,它可以分別發揮兩種保全作用,一是確保在訴訟終結後,提起訴訟的債權人能夠在強制執行階段真的獲得滿足:就是真的拿到請求的錢、東西、權利等等,二是在訴訟程序中,防止保全程序的聲請人遭受重大的損害或急迫危險,例如防止權利在訴訟中繼續被侵害或開始被侵害,使當事人因而受到重大損害;而保全程序具有三種性質,暫定性、附隨性及急迫性。

 

假扣押

假扣押是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請求的給付是可以變更為金錢時,如果擔心債務人日後可能沒辦法給付或給付有困難,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在一定期間處分財產,以維持債務人財產的制度。

 

通常當事人要聲請法院實施保全程序,必定與對造之間,有民事糾紛存在,在無法私自解決之下,只有提起民事訴訟,要得到勝訴確定之判決以後,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一場民事糾紛,至此方告落幕。打場民事官司,除了兩造同意和解可以迅速終結案件以外,拖上兩三年才告判決確定,不算希罕。這時候再去聲請強制執行,情勢已告變遷。民事訴訟法為了解決債權人這些困擾,保障債權人的權益,特別設計這套保全程序制度,讓債權人必要時可以利用這程序,在提起民事訴訟以前,或者在訴訟程序進行中,聲請法院先對將來打就贏官司要實施強制執行的標的物予以保全。才不會打贏官司只贏得一張紙。

 

保全債權會限制債務人的權利,就必須要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性,法律上稱為「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也就是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提到的「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簡單來說,如果擔心日後可能無法強制執行或很難執行,就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性。

 

由債權人單方面向法院書面聲請,不會開庭,也不會讓債務人陳述意見,沒辦法像一般訴訟程序,法院經過雙方交鋒辯證後所產生的心證那麼肯定堅強。而法院依據債權人一方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即時調查,如果認為債權人的請求及假扣押原因(必要性)大致有道理但不夠充足,此時,如果債權人表明願意提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的話,法院可以酌定相當金額的擔保金,命債權人提供擔保後才可以進行假扣押。此外,雖然法官認為請求及假扣押的原因已經說明得很清楚,還是可以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金。

 

至於擔保金金額由法院裁量,實務上通常是請求保全金額的1/3,例如聲請假扣押300萬元,擔保金是100萬元,但這不是絕對的標準,法院還是會做通盤的考量。不過,考量擔保金是一筆不小的數目,為了保障經濟上較弱勢的人,避免無法提出擔保金而被迫放棄聲請假扣押執行的權利,有些情形法律會特別規定擔保金門檻的上限,例如夫妻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而聲請假扣押,擔保金不可以高於請求金額的1/10,因為考量到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一方,常是經濟弱勢的家事勞動者。又例如勞工請求給付工資、職災補償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對雇主聲請假扣押時,擔保金門檻也是1/10,甚至如果勞工釋明提供擔保對於自己的生計有重大困難,法院不得要求提供擔保;這是考量到勞工是經濟能力相對弱勢者,希望減輕勞工的負擔。

 

假處分

「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的範圍並沒有限制,包括對特定物的請求、行為或者不行為的請求。都可以作為假處分的標的。如果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法院通常是會給予准許的,不過會命債權人提供相當擔保。至於交還土地的請求有沒有理由,受理假處分聲請的法院,是不必予以斟酌的,那是屬於交還土地的民事訴訟本案審理的範圍。我們可以協助您取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並提供擔保發動假扣押假處分之強制執行。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保全程序本質為非訟事件,所謂非訟事件即相對於訴訟事件而言,法院在處理此類非訟事件,無須進行言詞辯論,得藉由聲請人之書面來進行審定,法院就非訟事件會以「裁定」為裁判,屬於一種求快速、便宜的措施。保全程序為債權人權益保障的重要程序,建議債權人在開啟債務催收程序前皆與律師討論是否有進行保全程序的必要,如何蒐證確保法院會裁定准許保全程序,而就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事件,對於聲請人權益影響除重大外,尚具有其特殊性,何謂重大之損害?何謂急迫之危險?皆是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時需具體說明的法律要件,亦建議委請律師處理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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