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訴訟

債務訴訟

 

債務訴訟當事人,在法律上意義,有權提出要求者稱為「債權人」,被要求履行或有履行要求之義務者稱為「債務人」。所謂「債務訴訟」,債樣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的內容,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訴訟事件,目的在於取得「執行名義」,由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

 

實務常見者如:請求返還借款、貨款或民間工程款。我們可協力當事人您進以訴訟或非訟方式來取回債務,對於沒有欠債者或借貸金額與本票金額不合,可以藉由確認債務不存在方式確認債務金額。並且由律師撰寫訴狀提交法院進行訴訟,協助您順利取回債務,債務官司交給我們就對了。

 

金錢消費借貸

所謂「消費借貸」則是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品返還的契約,向人借錢或向銀行貸款便是典型的消費借貸關係。

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的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借錢給別人,約定的期限到了,屢次跟對方催討,但是對方遲遲不還錢。對方不顧約定,就是不願意還錢,到底要怎麼辦才好?首要要舉證,借貸就要證明借貸合意及交付金錢等,所以債務訴訟提出,蒐證是提告的前置動作,要搜集能夠證明雙方借款行為的證據,最直接的就是借據。或是其他能證明雙方借貸關係的匯款記錄、訊息紀錄或是人證等。詳細的蒐證方式與證據判別,可參考。

 

積欠貨款或工程款

雙方如果有訂定「契約」或是「本票」,會是很有用的證據。像民間工程款或是貨款,有時候因為交易頻繁,當下根本不會簽正式的契約,這時候產生債務糾紛該怎麼辦?怎麼把債務催收回來呢?

 

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對方買東西的發票、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因之,如貨款訴訟,要證明我方交貨給對方時,是否已經讓對方簽有「簽收單」,或其他對方已經收受貨物的文件證據,「對話紀錄」像是Line、臉書訊息等,有提及到貨款總額、付款期限等等的對話內容是可以當作證據的。如果有「其他證據」,譬如有明確的估價單、訂單搭配對話紀錄或其他事證,可以證明雙方對於買賣契約的內容、金額有達到意思合致,也可以蒐集起來當作債務糾紛的證據。

 

拒絕付款常聽到的理由包含,如貨物品質、數量、驗收等瑕疵,從接觸客戶開始,事先瞭解潛在客戶的付款癖好,遇到有不良拖款紀錄的,應該避免放帳交易。交易成交時,應該從訂單、發票等文件確認交易的當事人是誰,對於瑕疵爭議,難以完全避免,但至少應增加驗收條款,例如限制收貨後幾日內買方應提出瑕疵,否則視同驗收完成,或者註明驗收期間、方式、瑕疵是否需要第三方公證,避免買方收貨後多日才突然主張瑕疵。若買方拒絕依訂單領貨,應留下催告及拒絕受領的證明,日後可依據契約或法令進行求償,進一步來說,若依據買方訂單,廠商已有備料、在製品,此部分若有損失,應留下進料、要求買方受領的證據,預備日後求償所需。

 

依民法第127條規定,貨款或工程款請求權時效為2年,債權人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中斷時效。如果能找到債務人,要求債務人寫債務承諾書,好處是沒有中斷時效後六個月內要起訴問題,將貨款改成借貸契約,時效變成15年,也可計算利息,而且轉成借貸時再將公司負責人拉進來。因為公司倒閉風險高,一發生遲延付款就應該要有動作,包括查財產、發函,避免讓時效超過。即使找不到債務人,也不影響對他提起民事訴訟,可以先聲請支付命令,因為支付命令不能公示送達,債權人需設法掌握債務人行蹤以免徒勞。

 

但是如果像公司的貨品都已經交給對方了,對方卻一再推託,不付貨款,或雙方對於債務金額、已還金額或付款條件有所爭執情形,不可透過上開簡易方式進行債務確認程序,此時,我方就必須進行訴訟程序。

 

客戶積欠貨款擺爛不還,只有簽收單跟本票,有寄存證信函,但仍不理會,是否有更有效之方法?債權人的目的仍是拿到錢,仍建議客戶先作假扣押查財產,包括智慧財產權、對第三人的請求權(請債權人自行訪查),設法取得執行名義。假扣押裁定的聲請要說服法院債務人有脫產嫌疑,可以一直發存證信函向法院釋明,或至營業場所現場拍照,存證信函寄不到、不正常回應、有跳票的情形等等,都可以說明脫產嫌疑。法院規定假扣押要釋明,不能只有提供擔保金而已,釋明仍需要拿出能及時調查之證據。

 

民事手段

當債務人欠錢不還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請法院依法要求債務人還錢,必須經過法院程序認定,,並取得如確定已經判決勝訴、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和解或調解、依公證法規定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者。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等公文書,由國家認可並給予債權人強制執行的權利,此即「執行名義」,

 

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是我們在對付欠錢不還的情況時,最常使用簡易法律手段。所謂「支付命令」,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要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 可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負擔程序費用。時間快、程序簡單及費用低,起訴或聲請調解的效果。如果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在2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例如認為「支付命令」的記載內容不實,那麼支付命令就會失效,債權人支付命令的聲請就被視為已經起訴或聲請調解,不會耽誤了這筆債權的時效。

 

民事起訴:

 

原告首先須決定其應採用何種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按照訴訟標的價額(以及特定事件)可以區分為通常程序(高於五十萬)、簡易程序(十萬至五十萬)和小額訴訟程序(低於十萬)三種。簡易程序和小額程序相較通常程序而言,當事人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法院判決,適合案情簡單、有速結需求的事件,不過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程序相較通常程序而言也較為不足。

 

刑事告訴或自訴

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租賃、合夥、投資、合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都屬於私法行為,一旦發生債務不履行的財務糾紛,當事人又無法達成和解,縱然一方因此向檢察機關提出欺、侵占或背信罪等告訴,如果本質上只是單純民事糾紛的債務不履行案件,並沒有真正的犯罪行為,只是藉刑事程序壓迫債務人償還債務者,自然不能認為債務人有刑責,實務上稱之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對於此類案件,檢察官並不會真正認真辦理。

 

刑事不能任意提告,小者則浪費時間金錢,大者可能會反而變成誣告,如果認為一開始對方就沒有付貨款的意願,要看對方當初下單後交付貨款的情狀判斷。如果有相當事證認為構成詐欺,建議可以告詐欺,讓對方有壓力,因為對方會收到傳票,有拘提、通緝使對方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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