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第二十二條立法沿革
08 Dec, 2017
提存法第22條規定 :
非依債務本旨或向無受領權人所為之清償提存,其債之關係不消滅。
說明:
=民國62年8月24日全文修正條文
清償提存費、每件徵收二十元,其提存金額或價額未滿五百元者免徵。
前項提存費及依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拍賣、出賣之費用,提存人得於提存金額中扣除之。但應於提存書記載其數額,並附具計算書。
=民國96年11月27日全文修正條文
非依債務本旨或向無受領權人所為之清償提存,其債之關係不消滅。
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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