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 :

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理由-依本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其他法令關於破產人資格、權利限制之規定,於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均準用,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所受公、私法上資格、權利之限制,不應終其一生,宜使其於一定要件下回復法律上之地位,爰設本條,明定債務人得聲請復權之要件,俾債務人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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