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9條規定 :
自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但有第一百三十五條得為免責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自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但有第一百三十五條得為免責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理由-法院為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等情事已然明確時,自不宜使其免責之效力繼續存續,爰明定法院得以裁定撤銷其免責。又為使權利關係早日確定,撤銷債務人之免責以其上述事由自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者為限。惟債務人虛報債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等,如合於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情形,法院原得依審酌情形裁量免責,於此情形,自無撤銷免責之必要,爰設但書予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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