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七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7條規定 :

免責裁定確定時,除別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
前項規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免責裁定確定時,除別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
前項規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
理由-一、為達到免責制度促進債務人經濟上復甦之目的,免除債務人債務之裁定確定時,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例如:第一百三十八條),其效力應及於已申報及未申報債權之全體債權人;又為避免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先為清償後,轉向債務人求償,有違免責制度之意旨,故債務人之免責效力,亦應及於上述求償權人,爰設第一項。
二、免責制度僅在謀求債務人經濟上之復甦,為平衡保障債權人之權益,免責之效力,不應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爰設第二項。至債務人之保證人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以將來求償權之總額,為清算債權而行使權利,其權益亦可獲得相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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