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0條規定 :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拘提之。但以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為限。
一、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顯有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虞。
四、無正當理由違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拘提之。但以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為限。
一、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顯有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虞。
四、無正當理由違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理由-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即應依法院之通知到場,或依法律之規定,履行其義務,配合清算程序之進行,如債務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具體事實顯示債務人有逃匿或隱匿、毀棄、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可能,或無正當理由離開其住居地,法院自得以拘提之強制手段防止之,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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