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五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5條規定 :
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前項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裁定應公告之,並送達於已知之債權人。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前項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裁定應公告之,並送達於已知之債權人。
理由-一、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費用時,仍應開始清算程序,使其有依本條例取得免責而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惟因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為免程序浪費,明定法院應同時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爰設第一項。
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即有免責之機會,此影響債權人之權益甚鉅,為保障渠等之權益,自應賦與債權人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得提起抗告救濟,爰設第二項。又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債務人之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法院斟酌本條例有關免責之規定,例如: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等,依職權認定之,故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債務人雖有免責之機會,惟其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如係因本條例所定不可免責之事由所致(如:浪費、賭博等),法院即非當然為免責之裁定,債務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三、法院開始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對於債權人、債務人之權益影響甚鉅,自應公告之,以使渠等有所知悉。又債權人對於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得提起抗告,為利其判斷,該等裁定並應送達於已知之債權人。爰設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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