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規定 :

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第一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第四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於前項第三款情形準用之。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第一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第一項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理由-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等文書,俾利法院判斷是否具備清算之原因,以決定是否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設第一項。並於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明定債務人所提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之事項,俾便債務人得以遵循。又債務人所提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債權人、債務人之地址,如有不明,亦應表明其住居所不明之意旨,以利法院送達或通知,附此敘明。
=民國110年5月31日全文修正條文
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第一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第四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於前項第三款情形準用之。
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債務人依第一項規定應提出者,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爰就第四項酌為文字修正。
三、債務人聲請清算,表明第四項第三款事項及提出證明文件之方式,宜與聲請更生者同。配合第四十三條第七項增訂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必要支出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之規定,爰增訂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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