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七十六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規定 :

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對於撤銷更生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前項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第一項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對於撤銷更生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前項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第一項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
理由-一、債務人於更生方案認可前,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等詐欺更生情事,債權人於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始查悉者,應許債權人有權聲請法院撤銷更生。法院得依其聲請斟酌情形,為是否撤銷更生之裁定,以避免更生制度遭濫用,並兼顧全體債權人之權益,惟是否撤銷更生,法院有裁量權。又更生既經撤銷,為利債務之清理,法院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設第一項。
二、法院撤銷更生,影響債權人、債務人之權益甚鉅,為保障渠等之權益,宜使渠等有提起抗告救濟之機會。又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係以法院撤銷更生為前提,法院撤銷更生之裁定是否獲抗告法院維持,影響清算程序之存否,故對於撤銷更生之裁定提起抗告者,該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以免裁判分歧。爰設第二項。
三、法院裁定撤銷更生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如旋即進行清算程序,於該撤銷更生之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時,已進行之清算程序應如何處置,易滋疑義,爰設第三項,明定撤銷更生之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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