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6條規定 :

更生程序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時終結。
法院於認可裁定確定後,應依職權付與兩造確定證明書。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更生程序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時終結。
理由-為促進程序,更生程序不置監督履行制度,其程序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時終結,爰設本條。又更生程序既已終結,原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停止之強制執行程序,停止原因消滅,自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辦理,乃屬當然。
=民國100年1月10日全文修正條文
更生程序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時終結。
法院於認可裁定確定後,應依職權付與兩造確定證明書。
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實務上,因債務人不知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何時確定,待債權人於裁定確定後數月通知債務人履行時,往往要求其須一次給付自裁定確定後至受通知時起之數月金額;致債務人無力履行更生方案。故法院有必要依職權付與兩造確定證明書,使當事人明瞭其裁定之確定時間。爰增列第二項「法院於認可裁定確定後,應依職權付與兩造確定證明書。」,以資明確。

 


瀏覽次數:822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