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5條規定 :

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對於不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前項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第一項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對於不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前項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第一項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
理由-一、更生方案不為法院認可時,即不能依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應由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為使裁判一致,法院不認可更生方案及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允宜同時為之。爰設第一項。
二、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係以法院不認更生方案為前提,法院不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是否獲抗告法院維持,影響清算程序之存否,故對於不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提起抗告者,該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以免裁判分歧,爰設第二項。
三、法院為不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如旋即進行清算程序,於該不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時,已進行之清算程序應如何處置,易滋疑義,爰設第三項,明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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