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 :

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並於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六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決議可決時,除有第六十四條所定法院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外,更生程序已不能繼續,為清理債務人之債務,宜由法院斟酌情形,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設本條。
=民國100年12月12日全文修正條文
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並於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
理由-一、依第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債務清理程序除為債務人利益外,應兼顧債權人之權利保障。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如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撤回更生之聲請,即不繼續進行債務清理程序,爰修正第一項。
二、又法院依第一項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應向債權人、債務人曉諭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之效果,使彼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保障雙方選擇是否進行清算程序之權利,爰增訂第二項。
三、債務人爭執其有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所定情形,而不應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者,應使其有救濟途徑,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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