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十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規定 :

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理由-一、為促進更生程序,宜使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
二、法院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係將原由債權人開會決議之事項,改以書面方式決議之,其目的均在確認債權人是否可決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爰設第二項,明定書面決議結果,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二分之一時,即生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擬制效果。
三、法院採行書面決議及債權人會議決議是否可決更生方案,其目的既均為確認債權人是否可決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決議條件及有表決權債權人人數、債權額數之計算基準允宜一致,爰設第三項,明定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法院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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