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規定 :

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計算前項債權,應扣除劣後債權。
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該借款債權人對於更生方案無表決權。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計算前項債權,應扣除劣後債權。
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該借款債權人對於更生方案無表決權。
理由-一、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其計算可決基準之總債權額數,應併計無擔保債權人與無優先權債權人,且該總債權額數應以已申報者為限。又為使更生方案易為可決,逾絕對半數之債權人同意,而其所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即可可決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
二、劣後債權僅得就其他債權受償餘額而受清償,為促進更生方案之可決,不宜賦與該債權人就更生方案之可決有表決權,爰設第二項。
三、法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內容,已足以保障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之利益,就該特別條款自無徵求其同意之必要,為促成更生方案之可決,並保障其他債權人之權益,爰設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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