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6條規定 :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一、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詢問。
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一、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詢問。
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
理由-為求更生程序迅速進行,爰設本條,明定債務人於特殊情事下,由法院依職權以裁定將更生程序轉為清算程序:
一、債務人有出席債權人會議及答覆詢問之義務,為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明定,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雖出席會議,而不回答詢問,均足認其欠缺更生誠意,為免債務人藉機拖延,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俾迅速清理債務,保障債權人權益,爰設第一款。
二、為使更生程序迅速進行,法院以裁定或命令要求債務人為必要之作為乃程序之所需,債務人如不遵守,易使更生程序拖延,浪費司法資源及損害債權人之權益,爰設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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