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4條規定 :

債務人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但自用住宅另有其他擔保權且其權利人不同意更生方案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債務人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但自用住宅另有其他擔保權且其權利人不同意更生方案者,不在此限。
理由-為使負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而瀕臨經濟困境之債務人,不必喪失其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而重建經濟生活,特設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制度,使債務人得於更生方案訂定以自用住宅借款延緩清償為內容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債務人如依該特別條款繼續清償,即可避免擔保權之行使。又債務人於提出該定有特別條款之更生方案前,如能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必能作成適切之方案,有助於日後方案之履行,爰明定債務人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就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惟於自用住宅另有其他非擔保自用住宅借款之擔保權,且該權利人不同意更生方案時,即無法避免該債權人聲請拍賣自用住宅,於此情形,訂定該特別條款即無任何實益,爰設但書予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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