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2條規定 :

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者,以於債權補報期間屆滿前得抵銷者為限,得於該期間屆滿前向債務人為抵銷,並通知監督人或向法院陳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抵銷:
一、債權人已知有更生聲請後而對債務人負債務。但其負債務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二、債務人之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取得債權或取得他人之更生債權。
三、債務人之債務人已知有更生聲請後而取得債權。但其取得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者,以於債權補報期間屆滿前得抵銷者為限,得於該期間屆滿前向債務人為抵銷,並通知監督人或向法院陳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抵銷:
一、債權人已知有更生聲請後而對債務人負債務。但其負債務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二、債務人之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取得債權或取得他人之更生債權。
三、債務人之債務人已知有更生聲請後而取得債權。但其取得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理由-一、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者,為避免其債權依更生程序僅得受部分清償,而其所負債務卻應為全部清償之不公平現象,亦為防止債權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競相對於債務人負債務,俾主張抵銷而獲十足清償,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爰明定得為抵銷者,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對於債務人所負之債務,且該債務於債權補報期間屆滿前得為抵銷者為限。另為免債權人抵銷權之行使,左右更生方案之內容,影響更生程序之進行,爰明定抵銷權之行使,應於債權補報期間屆滿前向債務人為之,始生抵銷之效力。又為使監督人或法院知悉債權人是否行使抵銷權,以編造債權表,爰另明定債權人行使抵銷權時,應通知監督人或向法院陳報。
二、債權人已知有更生聲請後而對債務人負債務;債務人之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取得債權或取得他人之更生債權,或已知有更生聲請後而取得債權,如許其行使抵銷權,影響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爰設第二項,明定不得抵銷之債權。惟債權人負債務及債務人之債務人取得債權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則無惡意,爰設但書予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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