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五十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0條規定 :

監督人應備置下列文書之原本、繕本或影本,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一、關於聲請更生之文書及更生方案。
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三、關於申報債權之文書及債權表。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監督人應備置下列文書之原本、繕本或影本,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一、關於聲請更生之文書及更生方案。
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三、關於申報債權之文書及債權表。
理由-監督人之職務包括調查債務人之財務及收入狀況、協助債務人作成更生方案、編造債權表等,持有更生程序相關文書,為便利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明定監督人應備置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之文書原本、繕本或影本。至法院未選任監督人之情形,利害關係人得依本條例第十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或抄錄該等文書,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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