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規定 :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理由-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作成裁定之時點為何,對於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影響重大,例如:更生程序開始後,對於債務人原則上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更生債權指在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成立之債權等,為杜爭議,裁定內自應載明法院作成裁定之時點,並即時發生效力之意旨,爰設第一項。
二、為求程序迅速進行,明定對於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又該等裁定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應予公告週知。爰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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