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7條規定 :

關於債權之加入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之爭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者,監督人、管理人或法院應改編債權表並公告之。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關於債權之加入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之爭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者,監督人、管理人或法院應改編債權表並公告之。
理由-關於債權之加入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之爭議,經法院依第三十六條裁定確定後,製作人應即改編並公告債權表,爰設本條,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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