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4條規定 :

消滅時效,因申報債權而中斷。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非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前項規定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消滅時效,因申報債權而中斷。
理由-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消滅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債權人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申報債權者,其性質與上開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相同,其時效亦應因之中斷,爰設本條。
=民國100年12月12日全文修正條文
消滅時效,因申報債權而中斷。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非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前項規定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移列第一項。
二、時效開始進行後,因本條例所生法律上障礙,致請求權不能行使,例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逾補報債權之期間未申報債權,不得依更生、清算程序行使權利,亦不得於程序外行使權利。倘此法律上障礙延續至時效期間終止時尚未排除,參照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意旨,宜認自該障礙排除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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