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立法沿革 之一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2-1條規定 :

附期限之債權未到期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視為已到期。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始到期之債權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增訂條文
附期限之債權未到期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視為已到期。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始到期之債權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債權人得透過集團性之債務清理程序公平受償,並達債務清理之目的,原條文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關於附期限之債權視為已到期,及開始清算程序後始到期之債權無利息者,應扣除中間利息之規定,於更生程序中亦應適用,爰移列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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