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 :

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裁定,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不知其事實而為承兌或付款者,其因此所生之債權,得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前項規定,於支票及其他以給付金錢或其他物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準用之。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裁定,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不知其事實而為承兌或付款者,其因此所生之債權,得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前項規定,於支票及其他以給付金錢或其他物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準用之。
理由-一、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裁定時,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未必知悉,倘其因善意而承兌或付款者,為保障其求償權,應使該債權得為更生或清算債權,爰設第一項。
二、於支票及其他以給付金錢或其他物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者,與第一項同有保護之必要,爰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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