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7條規定 :

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就應屬債務人之財產,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尚未終結者,訴訟程序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就應屬債務人之財產,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尚未終結者,訴訟程序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理由-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對於第三人就應屬債務人之財產提起代位、撤銷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於有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因債權人對於應屬債務人之財產,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為維護債務人之財產及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宜由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且債務人如非訴訟當事人,尚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停止訴訟,爰明定此等訴訟在管理人或監督人承受訴訟或債務清理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止,俾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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