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 :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債務人所訂雙務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尚未完全履行,監督人或管理人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但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他方當事人得催告監督人或管理人於二十日內確答是否終止或解除契約,監督人逾期不為確答者,喪失終止或解除權;管理人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終止或解除契約。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債務人所訂雙務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尚未完全履行,監督人或管理人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但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他方當事人得催告監督人或管理人於二十日內確答是否終止或解除契約,監督人逾期不為確答者,喪失終止或解除權;管理人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終止或解除契約。
理由-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債務人所訂之雙務契約,如有一方未完全履行,為使更生或清算程序得以迅速終結,爰設第一項,明定監督人或管理人得衡量情形終止或解除契約。另為兼顧他方當事人之利益,如監督人或管理人終止或解除契約,對他方顯失公平時,則不宜為之,爰設但書,以為限制。
二、為避免因監督人或管理人不為終止或解除契約,致雙務契約之法律關係懸而不決,爰設第二項,明定他方當事人得催告監督人或管理人於二十日內確答是否終止或解除契約,監督人逾期不為確答者,喪失終止或解除權;管理人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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