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3條規定 :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其無償行為,不生效力;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相對人於行為時明知其事實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前項所定不生效力之行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得請求相對人及轉得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但轉得人係善意並有償取得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其無償行為,不生效力;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相對人於行為時明知其事實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前項所定不生效力之行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得請求相對人及轉得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但轉得人係善意並有償取得者,不在此限。
理由-一、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其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為避免債務人之財產不當的減少,應屬無效;其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之範圍,因屬有對價之行為,為保障交易安全,以相對人於行為時知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及「債務人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為限,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以兼顧交易安全,爰設第一項。
二、債務人所為無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之有償行為,或不生效力,或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此際,債務人如已為給付,宜賦與監督人或管理人請求相對人及轉得人返還所受領給付之權利,以保障債權人權益。但轉得人係善意並有償取得者,為維護交易安全,不得請求返還。又本項規定之請求權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固有權,並非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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