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2條規定 :

第二十條之撤銷權,對於轉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行使之:
一、轉得人於轉得時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
二、轉得人係債務人或第四條所定之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或曾有此關係。但轉得人證明於轉得時不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三、轉得人係無償取得。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第二十條之撤銷權,對於轉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行使之:
一、轉得人於轉得時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
二、轉得人係債務人或第四條所定之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或曾有此關係。但轉得人證明於轉得時不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三、轉得人係無償取得。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理由-一、第二十條之撤銷權,於特定情形,亦得對於轉得人行使。倘轉得人於轉得時知其前手有撤銷之原因,即可認定其有惡意,此時對於轉得人即無保護之必要,爰設第一款。又轉得人係債務人或第四條所定之人現有或曾有一定親屬或家屬之關係者,通常多具有惡意情形,基於衡平,除轉得人證明其屬善意外,亦屬撤銷權行使之對象,爰設第二款。另轉得人係無償取得者,宜不問其為善意、惡意,均得對之行使撤銷權。
二、對於轉得人行使撤銷權後,轉得人即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惟善意轉得人基於無償行為而受給付者,自應僅就現存之利益返還或償還價額,爰設第二項,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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