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四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條規定 :

本條例所定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前項公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自最後揭示之翌日起,對所有利害關係人發生送達之效力。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本條例所定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前項公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自最後揭示之翌日起,對所有利害關係人發生送達之效力。
理由-一、依本條例規定,法院應進行公告程序之文書種類甚多,例如: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認可更生與否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等;其公告之處所、方式應有統一之規定,以為共同適用之準則,爰設第一項,俾資遵循。
二、依本條例進行之程序,具有集團性清理債務之性質,為避免文書逐一送達關係人增加勞費及拖延程序,宜予減省,且依第一項公告方法,已足使關係人周知,爰設第二項,明定其效力。

 


瀏覽次數:408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