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三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條規定 :

債務人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者,債權人不得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債務人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者,債權人不得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理由-本條例為破產法之特別規定,為使債務人得儘速清理債務以獲更生,爰設本條,明定債務人已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者,債權人即不得再依破產法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又債權人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後,債務人於法院宣告前復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參照第四十二條、第八十條),雖該破產事件繫屬在先,惟債務人既已聲請更生或清算,如無不合法應予駁回之情形,為貫徹上開意旨,即不得宣告債務人破產,該破產事件自宜待更生或清算事件為准駁之裁定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瀏覽次數:408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