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條規定 :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並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為查詢。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法院之調查及訊問,得不公開。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並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為查詢。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法院之調查及訊問,得不公開。
理由-一、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定及處置,常涉及多數利害關係人之權益,除債務人依法提出之文件外,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並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等可能存有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資料者為查詢,以獲得相關資訊,俾作成適當之裁判或處置。
二、法院為此等調查,必要時,得命利害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等本人到場,並得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或命以書面陳述意見。惟如行言詞辯論實質審理,應公開之,附此敘明。
三、又本條所指關係人,例如:債務人、債權人、取回權人、別除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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