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 :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理由-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除應具備能力、代理權無欠缺等一般形式要件外,並應符合規定之程式,如第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八十一條;此外尚須具備其他要件,如第二條、第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等是。如有欠缺,其聲請即非合法。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如不能補正者,法院得不命補正逕予駁回,則屬當然,爰設本條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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