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七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規定 :

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法院准予暫免繳納費用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一項暫免繳納之費用,由國庫墊付。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法院准予暫免繳納費用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一項暫免繳納之費用,由國庫墊付。
理由-一、債務人聲請清算者,如無財產而無力預納聲請費及程序進行必要費用,為使清算程序順利進行,明定債務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爰設第一項。
二、為便於法院調查債務人是否無資力支出清算聲請費及程序進行必要費用,明定債務人應釋明無資力支付費用之事由,爰設第二項。
三、為期早日進行清算程序,以清理債務人之債務,明定法院准予暫免繳納費用之裁定,不得抗告,爰設第三項。至法院駁回暫免繳納費用聲請之裁定,攸關債務人之權益甚鉅,自得提起抗告救濟之,附此敘明。
四、債務人暫免繳納之費用,如無人先行墊付,清算程序必無法進行,爰設第四項,明定該等費用由國庫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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