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 :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明定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徵收之費用。
二、有關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在聲請費範圍內,為避免繁瑣不另徵收。惟如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仍應徵收,爰設第二項規定如何徵收。
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所需第二項及其他必要費用,例如:監督人、管理人之報酬、郵務送達費等,法院於程序開始前,得預為估算,並定期間命債務人預納,如債務人未預納,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例如:第七條),即應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爰設第三項。惟更生或清算之程序如經裁定開始後,為免法院及關係人已支付之勞力及費用歸於徒勞,即不得以債務人未預納必要費用而駁回之,應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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