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五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規定 :
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一、更生及清算事件,明定專屬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爰設第一項。
二、債務人在我國無住所者,則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以杜爭議,爰設第二項。
=民國100年12月12日全文修正條文
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一、債務人之生活重心如未在其住所地,依原條文第一項規定,關於其更生或清算事件,係專屬其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對債務人及其債權人均有所不便,宜增訂亦得由債務人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以便利其等接近法院,爰修正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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