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條規定 :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條例關於債務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其法定代理人亦適用之。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條例關於債務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其法定代理人亦適用之。
理由-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前者,實際行為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後者,法定代理人亦有決定權,本條例關於債務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如不擴張適用於法定代理人,無法達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功能,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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