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三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 :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理由-明定債務人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原因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至究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債務人得依其自身情形,例如:經濟狀況、收入情形等,選擇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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