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與特約商店「假交易 真刷卡」之責任為何?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持卡人與特約商店進行「假交易、真刷卡」行為,不僅於民事須負返還責任,亦可能構成詐欺罪共同正犯,其法律風險不容輕忽。發卡銀行於確認事實後,除可主張民法上不當得利、損害賠償外,並可向檢警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以捍衛信用制度正當性。對消費者而言,切勿為求一時資金便利而參與非法交易,否則將面臨訴訟、罰金甚至刑事責任之重大後果,而商店若配合從事虛偽交易,亦將損害商譽與契約關係,甚至遭主管機關處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假交易、真刷卡」係指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串通,實際上未發生真實消費,但由特約商店刷卡製作虛偽簽單交由持卡人簽名,再以該簽單向發卡銀行請領消費款項,表面上構成信用卡正常交易,實質上卻是持卡人藉由刷卡形式變相套現,特約商店則可從中收取部分回扣或手續費,兩者皆獲私利,此類行為違反信用卡制度設計初衷,也衍生民刑事法律責任。
在民事關係上,持卡人與發卡銀行之間的法律關係係屬混合契約,具備委任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雙重性質。持卡人委託發卡銀行處理其付款事務,屬委任契約;而發卡銀行先行墊付款項後,持卡人負有按期償還責任,構成消費借貸契約。因此,若持卡人基於虛偽交易向發卡銀行取得墊付款項,即構成對銀行之不當得利或詐欺清償請求,其仍負返還全部金額及利息責任。
再者,於刑事層面,此類行為亦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如發卡機構因誤信其係正常交易而出款,即屬因詐術陷於錯誤,構成刑法上之要件,而持卡人與特約商店間具有共犯意圖並共同實行,則依法可成立共同正犯,須負詐欺罪之刑責。實務上亦見不少判決明確認定持卡人與商店利用假交易申請信用卡額度或兌現為詐欺行為,不僅持卡人須承擔刑事責任,特約商店若收取報酬、助長其行為,亦難脫刑責,甚而導致特約商店遭發卡機構終止特約關係或提告求償。
此外,特約商店與發卡機構間之商業契約,特約商店有義務提供真實有效交易紀錄並配合調查,一旦被查出從事虛偽交易,即違反契約義務,發卡銀行得終止契約並要求賠償全部墊付款及損失,甚至要求返還手續費等衍生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假交易不僅違法,亦侵蝕整體金融秩序與消費者信任,若放任不究,易成為套現管道或洗錢途徑,對信用卡體系造成嚴重損害,因此金管會及銀行業者對此類案件多採取高標準處理原則。
再從契約面探討,多數發卡機構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中明定,持卡人應保證交易之真實性,並不得與特約商店從事虛偽交易,一旦違反,銀行除得立即終止契約外,並得就全部信用卡債權提前到期、要求清償,且不受循環信用條件限制。亦即一旦持卡人被查出參與虛偽刷卡,發卡銀行可將所有未償餘額立即列為到期債務,強制催收與追償。
就證據責任而言,當發卡機構主張交易為虛偽、要求返還或提起詐欺之訴時,須負舉證義務證明該筆交易並未實際發生,然若持卡人無合理說明其與商店之真實交易內容,法院得依民事證據法則及職權調查,綜合認定是否屬虛偽行為。
實務上法院多以簽單內容、刷卡時間、金額特性、商店營業型態及雙方供述一致性等為判斷標準。一旦確認屬「假交易真刷卡」,法院通常判決持卡人應返還全部金額並負擔利息與訴訟費用,刑事部分則移送偵辦,最終可處有期徒刑或罰金刑。
-債務-信用卡
(相關法條=刑法第3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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