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交給友人,如何討回卡款?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現代信用卡使用契約已不再局限於早期的寄託契約或單純的委任契約,而是委任與消費借貸的結合,全面體現了信用卡運作中雙方的法律關係及實際功能。信用卡交由友人後遭擅自刷卡所衍生之法律問題,涵蓋刑事偽造文書與詐欺、民事侵權行為及消費借貸契約責任,持卡人應積極蒐證提告,並同時主張民刑事權利。即使未能阻止銀行請求清償,仍可對擅自用卡之友人提出返還請求或損害賠償,以維護自身財產權益。司法實務亦多援引相關法條判令擅用者負責清償,保障卡主免受不當損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社會中,信用卡不僅是支付工具,更是一種具高度契約性質的金融商品,其運作涉及複雜的法律關係與權利義務配置,特別當信用卡遭他人盜用或擅自使用時,原持卡人應如何透過民事、刑事或其他途徑追討卡款,則更需從法律角度細加分析。依照目前實務及學說見解,信用卡使用契約可視為兼具民法委任契約與消費借貸契約的混合契約。
 
民法第528條,委任係指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並由受任人依約處理;而第546條進一步規定,受任人於處理事務時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由委任人負擔。在信用卡交易中,發卡機構即為受任人,受委任處理付款事宜,並先行墊付款項予特約商店,後再向消費者請求償還,從而構成委任關係之一環。
 
此外,依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契約係指一方將金錢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並約定將來返還同樣金額。在信用卡消費過程中,發卡銀行實質為消費者墊付資金,事後由消費者分期或一次繳清,即形成具有借貸性質的法律關係。綜合以上,信用卡契約的本質即為委任與借貸之混合契約,發卡機構與消費者間因此產生清償義務。倘若信用卡遭消費者之友人擅自使用,甚至將卡片據為己有並刷卡消費,將會衍生一系列民事與刑事責任問題。
 
首先從刑事面來看,若該友人非經授權而使用信用卡進行交易,並簽署持卡人姓名於簽帳單上,即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所定之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即便無實體簽名,若為網路刷卡者,仍可能構成刑法第216條準用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因其冒用他人名義所製作或傳送之電子資訊,已足生損害於原卡主、發卡機構及特約商店,實務上已有法院肯認此類行為亦構成偽造與行使偽造文書。
 
其次,該友人未經同意而使用信用卡消費,還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因其以虛偽方法,使特約商店及發卡機構誤認其有正當使用權限,進而取得商品或服務,並造成原持卡人或發卡機構財產上損失,已符合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之要件。此外,即使該友人事後表示願意返還金額,亦不影響其詐欺既遂之成立,因刑法之保護重點在於整體金融交易安全及商業信賴基礎。
 
再者,從民事責任觀之,持卡人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損害賠償。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該友人擅自刷卡行為造成原卡主須向銀行負擔清償義務,實際已導致財產上損害,卡主即得向其主張侵權賠償。
 
實務上,若卡主仍在付款期內,得向發卡銀行暫緩付款,並提出異議聲明,表明該筆消費非經本人授權,並同步提出報警紀錄與友人盜刷證明。發卡銀行審核後,如認該交易為未經授權之異常交易,亦可能不對卡主請求付款,但前提係卡主需及時提出異議。否則銀行仍可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卡主清償全部或部分金額。
 
若銀行已請求付款,卡主應儘速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友人返還刷卡金額並賠償利息、違約金與其他損失,法院將依其侵權行為進行判決。此外,卡主若因友人盜刷已清償銀行款項,則其對友人即具備債權人地位,可提起求償訴訟,或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以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
 
若友人名下資產已轉移,卡主可依民法第244條提起債權人撤銷訴訟,撤銷該脫產行為並請求返還。至於如何舉證友人刷卡,實務上可透過信用卡交易紀錄、刷卡消費地點、簽帳單上之筆跡比對、特約商店監視錄影、對話記錄、簡訊、社群平台對話等方式蒐集證據,加強民刑事訴訟說服力。若涉網路刷卡者,得向交易平台調閱IP位址、登入紀錄及實際收貨人資訊。於報案階段即保存相關資訊,將有助警方進一步調查與地檢署偵辦。對於此類事件之預防,法律上建議持卡人切勿將信用卡交由他人保管,亦勿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輕率授權他人使用。即使為親友間之信任關係,若非由正當授權機制,例如附卡制度或書面授權書,皆不宜任意交付,否則一旦發生爭議,舉證困難且須承擔不必要之法律風險。

-債務-信用卡

(相關法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3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44條=民法第474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5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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